通知要求,地级以上城市、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(县级市),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(截至2019年3月),实施差别化调控政策,在上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目标基础上,调整确定2019年住宅用地供应“五类”(显著增加、增加、持平、适当减少、减少直至暂停)调控目标。
其中,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,应停止供地;36—18个月的,要适当减少供地;18—12个月的,维持供地持平水平;12—6个月的,要增加供地;6个月以下的,要显著增加并加快供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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